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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珍妮首敗 判賠米凱莉300萬
Mar 6th 2014, 21:55
中國時報【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名媛李珍妮因與藝人米凱莉的丈夫吳春臺有糾葛,演變成兩個女人的訴訟戰,米不滿李指她是「小三」,及被指有多段婚姻等,提告求償千萬,台北地院6日判決李珍妮應賠償300萬元,並在《中國時報》等四報頭版刊登至少半版大小的道歉啟事。
在四報登道歉啟事
兩個女人的訴訟戰爭,首戰米凱莉獲勝。本案未來若李敗訴確定,且內容沒有改判,李珍妮至少得花費500萬,這也是類似妨害名譽民事求償案,少見高額賠償金的案例。
另李珍妮也不甘示弱,指控米凱莉去年8月接受媒體採訪時批評她,害她飽受網友批評,精神受損,晚上睡不著,也提告向米凱莉求償100萬元,目前還在北院審理中。
李珍妮昨原本要到庭聆判,後來以臨時有事為由未到庭,法官宣判前還命書官記明筆錄。李獲悉判決後對媒體表示,會上訴到底,還說要對米凱莉的求償金加碼到500萬元。
罕見高額賠償金
李珍妮因為女兒生父風波,和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發生糾葛,去年8月李珍妮接受媒體訪談時說米凱莉「也不是什麼高尚的人」、「她自己才是小三」、「曾在大陸有多次婚姻又與前男友同居7年」等。
案經米凱莉提告求償,法官認為依社會常情,小三意謂米有介入吳春臺與其合法配偶間的婚姻,破壞他人家庭圓滿,屬負面訊息,但吳和前妻是在86年離婚,98年才與米結婚,顯然米不是李珍妮所稱的小三,李的言論具侵害他人名譽的不法性。
另李珍妮有關多次婚姻及米的兒子不是吳的骨肉等說法,法官認為,縱使米因藝人身分而受公眾注意,但相關言詞內容都屬與公益無關的私領域事務,不該加以泛道德式的批評或嘲諷,李的言論侵害米的隱私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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